2014最新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
2014最新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1號
《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已於2014年3月28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經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9月1日起實施。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三月二十八日
2014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全文
(2014年3月28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經過)
第一章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供熱用熱行動,進步供熱效勞質量,保護供熱用熱兩邊的合法權益,節省動力,推進供熱工作開展,確保和改進民生,根據有關法令、行政法規,聯係本省實踐,擬定本法令。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計劃、建造、運營、運用及有關處理活動,適用本法令。
本法令所稱供熱,是指供熱公司依托安穩熱源,經過管網為用戶供給生活用熱的集中供熱行動。
第三條開展供熱工作應當遵從政府主導、公司運營、確保安全、節能環保的準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供熱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計劃,樹立完善的供熱確保體係和供熱處理和諧機製,進步供熱確保才能。
第五條省、設區的市、縣(市)住宅城鄉建造主管有些或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斷定的供熱處理有些(以下統稱供熱主管有些)擔任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及有關活動的監督處理工作。
開展變革、經濟和信息化、財務、環境保護、報價、質量技能監督等有些依照責任分工,做好有關供熱處理工作。
第六條鼓舞運用天然氣等清洗動力和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動力開展供熱工作,鼓舞和扶持安全、高效、節能環保供熱新技能、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討開發和推行運用。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擬定天然氣等清洗動力代替燃煤供熱的計劃,對清洗動力運用區域、方法、計劃和實施辦法作出安排。
第二章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計劃建造:
第七條供熱主管有些應當根據城市、縣城總體計劃安排編製本行政區域的供熱專項計劃,經法定程序讚同後實施。
城市、縣城供熱專項計劃應當包含新建住宅小區供熱設備同步建造的內容,並對既有住宅小區補建供熱設備作出安排。
經讚同的供熱專項計劃不得私行改動;確需改動的,應當報原讚同機關讚同。
第八條城市、縣城新區建造和舊城區改建,應當依照城市、縣城總體計劃和供熱專項計劃需求,配套建造供熱設備,或許預留供熱設備配套建造用地。預留的供熱設備配套建造用地,任何單位和自己不得私行占用或許改動用處。
第九條編製城市、縣城供熱專項計劃,應當依照城鄉統籌的準則將供熱設備逐漸向鎮和鄉村社區延伸。
支撐有條件的鎮和鄉村社區配套建造供熱設備。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求接入供熱管網的,建造單位在編製建造工程規劃計劃時,應當就建造項目供熱條件尋求供熱主管有些定見。
供熱主管有些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計劃及其實施狀況提出答複定見,清晰工程是不是具有供熱條件。對具有供熱條件的,斷定供熱方法及供熱單位,並提出供熱分項規劃技能需求。
第十一條具有天然氣供給條件且氣源足夠安穩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
在供熱管網掩蓋區域內,不得新建渙散燃煤供熱鍋爐;供熱管網掩蓋前已建成運用的渙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期限中止運用,並將供熱體係接入供熱管網或許選用清洗動力供熱。
第十二條供熱工程的勘察、規劃、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當,並實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能規範和規範。
第十三條新建民用修建應當契合修建節能強製性規範。既有民用修建接入供熱管網應當進行節能改造,並契合既有修建節能改造規範。
實施供熱的新建民用修建和既有民用修建節能改造時,應當設備供熱體係調控設備、用熱計量設備和室內溫度調控設備,寓居修建應當設備分戶用熱計量設備。
用熱計量設備應當依法檢定合格。
第十四條新建住宅小區內的供熱運營設備(包含供熱管道、換熱體係和用熱計量設備),由供熱公司擔任投資、規劃、建造。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和諧合作供熱運營設備的施工,並承當有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造。
供熱運營設備的建造資金,並入城市基礎設備配套費,由房地產開發公司依照規則交納,專項用於供熱運營設備的投資建造。
第十五條供熱工程竣工後,供熱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等建造單位應當安排竣工檢驗,供熱主管有些應當對檢驗進行監督,對契合條件的項目,出具供熱工程竣工檢驗合格證實。房地產開發項目未獲得供熱工程竣工檢驗合格證實的,房地產開發主管有些不得處理竣工歸納檢驗存案。
第三章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供熱用熱:
第十六條供熱公司應當實施熱源、管網、換熱站運營處理一體化。物業效勞公司等單位自行處理的住宅小區換熱站等供熱運營設備應當依照規則期限取消,或許經業主大會讚同後向供熱公司移交,由供熱公司擔任一致處理、並網運營。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擬定。
第十七條供熱公司應當具有下列條件,並獲得供熱主管有些核發的供熱運營答應證後,方可從事供熱運營活動:
(一)有牢靠、安穩的熱源和契合需求的供熱設備;
(二)有與供熱計劃相適應的資金和經訓練具有相應資曆的從業人員;
(三)有規範的運營處理準則、操作規程、效勞規範和應急確保辦法;
(四)供熱能耗目標和汙染物排放目標達到國家和省規則的規範;
(五)法令、法規規則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供熱公司依照供熱運營計劃實施分級答應,具體辦法由省住宅城鄉建造主管有些擬定。
供熱公司應當依照供熱運營答應證的規則從事供熱運營活動。供熱運營答應證的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夠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則,采納招標招標方法斷定契合條件的供熱公司,並與其簽訂供熱特許運營協議,準予其在必定範圍和期限內的供熱特許運營權。
第二十條供熱用熱兩邊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用熱合同的主要內容包含供熱麵積、供熱時刻、供熱質量、收費規範、交費時刻、結算方法、供熱設備保護責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好的其他事項。
對已具有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請求用熱戶數達到必定數量的,供熱公司應當供熱。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擬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斷定當地采暖供熱期,清晰供熱期起止日期,向社會發布,並根據氣象狀況當令調整供熱期限。供熱公司不得推遲或許提早結束供熱。
第二十二條在室外溫度不低於供熱體係最低規劃溫度、修建圍護結構契合當時采暖規劃規範規範和室內采暖體係正常運轉條件下,供熱公司應當確保采暖供熱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於十八攝氏度。供用熱合同還有約好的,從其約好。
用戶以為室內溫度不合格的,能夠向供熱公司提出溫度查看需求,供熱公司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查看。對查看成果有貳言的,能夠托付法定的查看安排進行查看。因供熱公司緣由致使室內溫度不合格的,供熱公司應當承當查看費用並減收熱費,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擬定。
第二十三條居民采暖熱價的擬定和調整應當遵從合理抵償成本、推進節省用熱、堅持公正擔負的準則,並采納聽證會的方法尋求用戶、供熱公司和供熱主管有些等方麵的定見。
第二十四條用戶具有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公司應當依照用熱量收費。收費依照根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聯係的兩部製熱價核算,依照供熱麵積核算的根本熱價不得超越悉數依照供熱麵積核算熱價的百分之三十。
用戶不具有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依照供熱麵積收費。
設區的市、縣(市)供熱計量整體改造完結前,對居民用戶依照用熱量收費數額超越依照供熱麵積收費數額的,其超越有些的收費上限,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斷定。
第二十五條供熱公司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熱費。用戶應當依照供用熱合同的約好及時足額交納熱費。
供熱公司能夠自行向用戶收取熱費,也能夠托付金融安排或許其他單位代收;用戶挑選向供熱公司直接交納熱費的,供熱公司不得回絕。
供熱公司和受托付的收費單位應當向用戶出具供熱公司一致專用發票。
受托付的收費單位不得向用戶收取任何額定費用。
第二十六條供熱設備具有分戶關閉條件,用戶需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采暖供熱期開端三十日前向供熱公司提出,處理暫停供熱手續。用戶需求暫停或許恢複供熱的,供熱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供熱公司不得因有些用戶欠交熱費,中止向其他已交費用戶供熱或許下降供熱規範。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樹立供熱政策性補助資金,專項用於補助供熱公司成本與報價倒掛虧本、延伸采暖供熱期限、供熱體係節能和環保改造、舊住宅區供熱運營設備改造等。
第二十八條對鄉鎮低收入艱難家庭和其他需求特殊照顧的家庭,實施政府采暖熱費補助。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擬定。
第二十九條供熱公司應當實施規範化處理和規範化效勞,向社會公示效勞內容、效勞規範和就事程序,揭露收費規範和效勞電話,並在采暖供熱期實施二十四小時值勤。
用戶有權就供熱收費、供熱效勞等事項向供熱公司查詢、投訴,供熱公司應當在三日內予以答複。
供熱公司的工作人員上門效勞時,應當佩戴一致象征,文明效勞,用戶應當予以合作。
第三十條供熱公司應當依照供用熱合同約好,接連安穩供熱,不得私行中止或許中止供熱。
在采暖供熱期內,因特殊緣由需求接連中止供熱超越二十四小時的,供熱公司應當提早二日告訴用戶;因突發事端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公司應當當即安排搶修並陳述供熱主管有些,及時告訴受影響區域的用戶。接連中止供熱二十四小時以上的,供熱公司應當根據停供時刻減收相應熱費。
第三十一條未經供熱主管有些讚同,供熱公司不得私行歇業。確需歇業的,應當在當年采暖供熱期開端六個月前向供熱主管有些提出請求,供熱主管有些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不是讚同的決議。
經讚同歇業的供熱公司應當對供熱範圍內有關用戶、設備處理以及熱費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當年采暖供熱期開端三個月前與接受的供熱公司完結交接,並向供熱主管有些提出書麵陳述。
第三十二條用戶應當妥善運用和保護自有供熱設備,不得有下列阻礙供熱設備正常運轉的行動:
(一)私行在室內供熱設備上設備放水閥、排氣閥或許換熱設備;
(二)私行改動供熱管道、設備管道泵、增設暖氣片或許改動用熱性質和方法;
(三)私行排放供熱體係的熱水;
(四)其他阻礙供熱設備正常運轉的行動。
第三十三條用戶有權就供熱收費、供熱質量和供熱效勞等事項,向報價主管有些、供熱主管有些以及其他有關有些投訴。
供熱主管有些應當對供熱公司供熱質量和效勞質量進行監督查看和查核,揭露投訴電話、信箱等,並及時處理用戶投訴。
第四章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設備處理:
第三十四條用熱分戶計量設備或許入戶端口以外的供熱運營設備的修理、保護、更新責任,由供熱公司承當。
用戶自有供熱設備的保護、修理、更新責任,由用戶承當。
第三十五條供熱公司應當對其擔任處理的供熱設備進行定時查看和保護,確保其在運用期內安全安穩運轉。
第三十六條供熱公司應當樹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對高溫高壓等重要供熱設備,應當依照規則設置顯著的安全警示象征。
第三十七條供熱主管有些應當樹立並實施供熱體係能耗計算、監測和查核評估準則。
供熱公司應當加強供熱設備節能減排處理,實施體係節能改造,下降動力消耗,減少汙染物排放,逐漸建造供熱計量溫控一體化長途智能調控技能渠道,實現熱源、熱網、換熱站、用戶能耗在線監測和主動調理。
第三十八條建造單位在建造工程開工前,應當向城建檔案處理安排或許供熱公司查明有關地下供熱管線的狀況。城建檔案處理安排或許供熱公司應當及時供給有關材料。
建造工程施工也許損害供熱設備安全的,建造單位應當與供熱公司洽談擬定安全保護施工計劃,並采納相應的安全保護辦法後方可施工。在施工中形成供熱設備損壞的,應當當即告訴供熱公司修正,並補償丟失。
第三十九條供熱公司應當擬定供熱事端搶險搶修應急預案,並定時進行演練。
供熱公司發現供熱事端或許接到供熱事端陳述後,應當當即安排搶險搶修,並同時陳述供熱主管有些。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備,供熱公司應當采納合理的應急處置和必要的現場防護辦法,並及時告訴有關單位。供熱公司能夠先行安排施工,有關有些應當答應施工公司過後補辦占道、路途開挖等批閱手續。
用戶自有供熱設備發作走漏等緊急狀況,給其他用戶正常供熱形成影響,供熱公司需求入戶搶修工作的,有關用戶、物業效勞公司等應當予以合作。
第四十條因工程建造確需改建、搬遷、撤除供熱設備的,建造單位應當與供熱公司洽談斷定改建、搬遷、撤除計劃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自己不得實施下列損害供熱設備安全的行動:
(一)損壞或許私行改裝、撤除供熱管網、象征、井蓋、閥門和外表等供熱設備;
(二)損壞或許私行設備、拆開、改裝、攪擾用熱計量設備;
(三)運用供熱管道或許支架懸掛物體;
(四)在規則的供熱設備安全距離範圍內,建造修建物、構築物、敷設管線或許栽培深根植物;
(五)在規則的供熱設備安全距離範圍內,爆炸、挖坑、掘土或許打樁;
(六)在規則的供熱設備安全距離範圍內,堆放廢物、雜物、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排放汙水、腐蝕性液體或許氣體;
(七)其他損害供熱設備安全的行動。
第五章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法令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背本法令規則的行動,法令、行政法規已規則法令責任的,依照其規則實行;法令、行政法規未規則法令責任的,依照本法令規則實行。
第四十三條違背本法令規則,供熱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等建造單位未依照規則設備供熱體係調控設備、用熱計量設備和室內溫度調控設備的,由住宅城鄉建造主管有些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背本法令規則,供熱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等建造單位未安排供熱工程竣工檢驗的,由供熱主管有些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背本法令規則,建造單位私行施工損害供熱設備安全的,由供熱主管有些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形成丟失的,依法承當補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背本法令規則,私行改建、搬遷、撤除供熱設備的,由供熱主管有些責令期限改正,恢複原狀或許采納其他補救辦法,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形成丟失的,依法承當補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背本法令規則,未獲得供熱運營答應證從事供熱運營活動的,由供熱主管有些責令中止違法行動,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背本法令規則,供熱公司不依照供熱運營答應證的規則從事供熱運營活動的,由供熱主管有些責令期限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消供熱運營答應證。
第四十九條違背本法令規則,供熱公司推遲供熱、提早結束供熱或許回絕用戶直接交納熱費的,由供熱主管有些責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背本法令規則,供熱公司對具有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用戶不依照用熱量收費的,由供熱主管有些給予正告,責令期限改正:情節嚴重的,撤消供熱運營答應證。
第五十一條違背本法令規則,供熱公司私行中止或許中止供熱、歇業的,由供熱主管有些給予正告,責令期限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消供熱運營答應證;形成丟失的,依法承當補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背本法令規則,用戶有阻礙供熱設備正常運轉行動的,由供熱主管有些責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用戶能夠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自己用戶能夠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形成丟失的,依法承當補償責任。構成違背治安處理行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背本法令規則,損害供熱設備安全的,由供熱主管有些責令中止違法行動,期限恢複原狀或許采納其他補救辦法,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自己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形成丟失的,依法承當補償責任。構成違背治安處理行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背本法令規則,供熱主管有些和其他有關有些有下列行動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有些根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擔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則編製或許私行改動供熱專項計劃;
(二)未依照規則的權限、程序和條件批閱供熱運營答應;
(三)對不契合條件的供熱工程項目出具竣工檢驗合格證實;
(四)給未獲得供熱工程竣工檢驗合格證實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處理竣工歸納檢驗存案;
(五)未依照規則實行供熱效勞質量監督處理責任;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動。
第六章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附則:
第五十五條供熱公司供給生產用熱的,其運營答應處理適用本法令的有關規則,供用熱兩邊的權利義務經過供用熱合同約好。
第五十六條本法令自2014年9月1日起實施。